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行规行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,培育空调清洗市场,保障室内空气质量健康,依照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卫生部颁发的“一法三规”、《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,特制订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行规行约)。
第二条 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行规行约是成都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。
第三条 行规行约以规范本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,提高空调清洗质量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,培育和发展空调清洗市场健康发展为宗旨。目的在于提高空调清洗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,使成都市空调清洗企业成为全国的行业楷模。
第四条 协会负责行规行约的制订修改,组织实施,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。行规行约对全体会员单位都具有约束力。
第二章 行业道德
第五条 尊守法纪法规,坚持诚信守信,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声誉。
第六条 提倡文明经商,优质服务,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。
第七条 不断提高空调清洗技术人员业务技术能力,全心全意为广大客户服务。
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,共同克服行业遇到的困难。反对不正当竞争,反对行业垄断行为。
第九条 加强职工队伍道德教育,提倡爱岗敬业精神,塑造空调清洗行业新形象。
第三章 行业规约
第十条 空调清洗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服务业。会员单位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,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,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。
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经营服务时必须坚持质量第一,严格遵守清洗操作规程和技术质量标准。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合法的经营原则,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危害用户利益。
第十二条 空调清洗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,严禁清洗人员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作业。
第四章 规约管理
第十三条 为促进行规行约的管理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开展行业相关调查等工作,提出综合报告报协会理事会,对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企业,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、行业内通报,公开曝光,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及顾客投诉,并做好相关记录。
第十五条 协会将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内调查,将调查情况报主管部门。
第十六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,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。
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解释权属成都市空调清洗协会理事会。本行规行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